深圳市守正创新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2023-06-17 15:32

深圳市守正创新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党建制度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基础知识、党和国家重要文件等;

(三)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四)积极培养和发展党的积极分子;

(五)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开展各种活动;

(六)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带领党支部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搞好党员的自身建设,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等情况;

(三)检查党支部决议实施情况,总结党支部工作;

(四)定期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团结支部一班人发挥党支部在基金会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党支部在民政部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支部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组成,每两年进行一次选举,本支部所有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年坚持三次以上集体学习。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修养。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加强党员管理。凡在本基金会工作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转入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党支部的活动,做好党支部分配的工作。要关心青年人的政治进步,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   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应支持和保证基金会理事会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基金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业务知识,建设一支职业化和专业化职工队伍。


第八条   党员要起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仅要做学习的模范、团结的模范,还应做工作的模范,努力使自己成为政治先进、业务领先的职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为实现基金会“扶危济困、促进和谐”的宗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努力。

第三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九条 党支部每年按上级党委规定时间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上级党委(总支)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议的主题、内容、时间,向上级党委报告,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支部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其他同志提出的意见,认真自我剖析,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会议次数,一般情况下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民主生活会的次数;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组织委员召集,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内容,围绕主题,总结个人在学习、工作、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三条 评议时间,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评议一次,一般与党支部工作总结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评议内容,民主评议党员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的任务;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是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评议程序,学习教育,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章,重点明白“八个明确”主要内容和“十四个坚持”基本方针;个人总结,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在小组会上汇报。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党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评议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总结评议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馈整改的情况。

第五章   发展党员制度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和原则:

    1、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教育培训,未参加培训者不能发展入党;

    3、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才可列为发展对象,支部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

4、发展党员工作要注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召开支部发展党员大会前,要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1、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基金会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4、实行“三重一大”规定。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在提拔任命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

6、支部纪律监察委员负责监督检查基金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且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