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守正创新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守正创新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自媒体及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披露的除外。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披露:
(一) 基金会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 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四)基金会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系信息,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六)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基金会开展慈善项目的信息(如有公开募捐的情况也应公开);
(八)基金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等即时信息;
(九)基金会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十)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十三)基金会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披露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以及捐赠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慈善法》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海蜂提示:《慈善法》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统一信息平台等。
海蜂提示:《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由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及澄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守正创新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二)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第九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审定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披露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
(二)综合部负责对基金会披露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基金会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条 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秘书处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秘书处全体人员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